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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外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善强,万进与万碧乾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万进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进,陈善强,万碧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外异字第6号异议人(案外人)万进(曾用名:万俊培),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善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万碧乾,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陈善强与万碧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万进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2014)佛城法执字第2091号陈善强与万碧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查封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x房,准备进行评估、拍卖。该涉案房屋实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万碧乾于2000年共同出资购买的,各占50%房产份额。近期异议人得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5月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将属于异议人的份额转让给了被执行人本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此,异议人已向法院提起了:1、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2、撤销相关《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诉讼;3、撤销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诉讼。其中民事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另两案尚在审查阶段。为防止讼累,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裁定对涉案房屋不予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陈善强诉被告万碧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本案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于2014年6月1日生效。因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209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决定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同时发出公告限令被执行人万壁乾或该房屋的其他使用人在期限内迁出。另查明,涉案房屋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2000年8月向吴冀雄共同购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两人为姐弟关系)各占50%房产份额。2002年5月,被执行人万碧乾向佛山市房地产交易所提交了出让方为万俊培,受让方为万碧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将涉案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的份额转让给被执行人。根据上述材料,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的全部权属所有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万碧乾。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现登记的权属人为被执行人万碧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万碧乾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于法有据。虽然异议人已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作出变更之前,异议人要求本院对该房屋不予执行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万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小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