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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李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腊月二十七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4月2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一子(2009年11月19日出生,取名秦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后才发现被告懒惰、不思进取,被告在经坊煤矿上班,有工作却经常旷工在外玩乐,婚后一直靠原告的陪嫁来维持生活,儿子出生后,被告依旧无所事事,无奈原告只得打工来维持自己及孩子的生活,在孩子一岁左右无法生活的原告带孩子返回娘家生活与被告分居,在双方长辈多次调和及被告的保证下,原告在分居半年多后返回被告家中,但被告的懒惰毫无改变,依旧无所事事整日闲逛,被告如此不负责任、毫无责任感的行为使双方之间夫妻矛盾加剧,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4年5月份再次分居。分居后二人再无往来。被告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身份。被告未向法庭出示书面证据。本院根据原告举证经过,结合庭审笔录,整体案情,本院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一、二,因其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标准,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腊月二十七日举行了典礼仪式。2009年4月21日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某。婚后二人曾因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且生育有一子,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连树宏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晓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