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春红与被执行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支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支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红,女,19776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海,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商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1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春红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支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付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