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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渠洞路。法定代表人张军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南端。法定代表人范华儒,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荆门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杜克斌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