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靳文学与杨慧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文学,杨慧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靳文学,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杨慧芳,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文学诉被告杨慧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靳文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文学以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文学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文学承担。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