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清萍、雷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遂昌久昌竹炭制品厂、遂昌宇恒压铸有限公司、潘清萍、雷宏华、潘清华、龚永平、徐建成、龚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64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陈彦鸣执 行 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蓝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