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安徽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8-2号原告: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道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程道良购买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802、1803室的房屋、冻结被告安徽浩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854.38元等内容,现因对被告安徽浩然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854.38元的冻结已自动解除,故应解除对程道良购买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802、1803室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程道良购买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802、1803室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