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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港宁置业有限公司,李后增,侯作朋,陈政杨,贺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12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港宁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后增。被申请人侯作朋。被申请人陈政杨。被申请人贺玉莲。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5)第28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