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05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熊建伦与彭益波、牟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伦,彭益波,牟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05549号原告熊建伦,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赵广云,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益波,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牟红彬,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熊建伦与被告彭益波、牟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建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建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建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