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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吴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金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审判员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