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吴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反诉被告):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金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剑代��审判员周晓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