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柏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陈柏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6号楼1、3、5、7号一层。法定代表人XX,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姜勇,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柏良,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志刚,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柏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巍担任审判长,法官霍思宇、李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成德远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雅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