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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秀华,女,1959年3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279室。法定代表人张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与被告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远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