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曹乃兵与扬州市开发区宏业玩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乃兵,扬州市开发区宏业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曹乃兵。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开发区宏业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乃兵与被告扬州市开发区宏业玩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曹乃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