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成明与高同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明,高同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保字第9号原告刘成明,女,1950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高同均,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明与被告高同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每月扣留被告高同均在筠连县维新镇中心小学校的退休工资1000元,共计扣留16000元。原告刘成明自愿以其在筠连县筠连镇景阳小学校的退休工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2月起,每月扣留被告高同均在筠连县维新镇中心小学校的退休工资1000元,共计扣留16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