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顺、衣海平、铁岭鑫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衣海平,王顺,铁岭鑫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全,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慕为,系该公司法务部长。委托代理人杨骥,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衣海平,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顺,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衣海平,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铁岭鑫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春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云飞,系该公司的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顺、衣海平、铁岭鑫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沈阳市盛飞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朱 楠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