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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荣诉吉林市长吉汽车销售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张荣,男,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吉林市荣信种业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长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1号松白工业园7-3号。法定代表人:温桂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容,职员。被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徐留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诉讼费725元,由原告张荣负担362.50元,余款362.50元退回原告张荣。审 判 长  徐 锐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