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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爱琼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爱琼,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2001年8月17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爱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该院于同年12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1月13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爱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谢爱琼在龙阳镇南岳路散发“法轮功”光碟,试图唆使他人参与“法轮功”邪教。谢爱琼将光碟散发给路人胡某锐(公安干警)时,被胡抓获。胡随即向汉寿县公安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谢爱琼带走调查,当场扣押光盘4张,后在谢的租房内搜出用于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1712份,在租房内搜出书刊102册,在租房搜出光盘、录音46张(盒)。到案后,被告人谢爱琼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爱琼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刑罚。被告人谢爱琼对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谢爱琼在龙阳镇南岳路散发“法轮功”光碟,试图唆使他人参与“法轮功”邪教。谢爱琼将光碟散发给路人胡某锐(公安干警)时,被胡抓获。胡随即向汉寿县公安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谢爱琼带走调查,当场扣押光盘4张,后在谢的租房内及谢爱琼女儿贾某某处搜出用于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1712份,书刊102册,光盘、录音带46张(盒)、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1383张、MP3一部等。到案后,被告人谢爱琼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7月21日22时许,胡某锐电话报警称,南岳路有邪教人员,公安干警赶至现场时报警人已将被告人谢爱琼控制,被告人谢爱琼被带至汉寿县公安局。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谢爱琼在汉寿县南岳路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汉寿县公安局110处警大队抓获,并移交至汉寿县国保大队,谢爱琼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3、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21日22时35分许,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干警在被告人谢爱琼家中检查,发现如下资料:(1)2014年神韵晚会光碟23张;(2)2013年神韵晚会光碟5张;(3)“法轮功”练功音乐磁带1盒;(4)济南讲法录音带13盒;(5)李洪志练功照片2张;(6)面值10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97张;(7)面值5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370张;(8)面值1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883张;(9)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塑料宣传卡246张;(10)“不用烧香不用求迷信”生命护身符宣传卡片40张;(11)“法轮功”功教光碟1张;(12)“法轮功”经文光碟1张;(13)“诚念法轮大法好”的光碟1张;(14)“打开天窗看外面的世界”小型光碟1张;(15)明慧周刊51本(包括2005年、2012年、2013年版);(16)正见周刊47本(包括2005年、2012年、2013年版);(17)师父新经文1本(2004年版);(18)天赐洪福期刊1本(2013年8月第88期);(19)明慧画报1本(2013年7月第153期);(20)风起云涌退党潮宣传单28张;(21)“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的宣传卡28张;(22)转法轮书1本、(23)转法轮小册子1本(共三册);(24)神韵艺术团宣传单9张;(25)护身符(心形塑料品)8枚;(26)其他宣传资料58份;其他宣传册17册。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2014年7月21日,汉寿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谢爱琼持有的2014年版神韵晚会光碟23张、2014年神韵晚会新唐人街华人新年晚会光碟1张、翻墙工具(超级代理服务器,助您突破网络封锁)光盘3张、2013年版神韵晚会光碟5张、法轮大法练功音乐磁带1盒、济南讲法录音带13盘、李洪志练功照片2张、面值10元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97张、面值5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370张、面值1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883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的塑料宣传卡246张、“不用烧香不用求迷信”生命护身符宣传卡片40张、“法轮功”功教光碟1张、“法轮功”经文光碟1张、“诚念法轮大法好”的光碟1张、“打开天窗看外面的世界”小型光碟1张、明慧周刊51本、正见周刊47本、师父新经文1本、天赐洪福期刊1本、明慧画报1本、风起云涌退党潮宣传单28张、转法轮书1本、转法轮小册子1本、神韵艺术团宣传单9张、护身符(心形塑料品)8枚、其他宣传资料58份、其他宣传册17册;同年7月25日扣押贾某某持有的面值20元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4张、面值10元的印有“贵州亿年古石惊现,中国共产党亡”字样的人民币1张、面值5元印有“天灭中共在眼前,生死抉择并不难”字样的人民币4张、面值1元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字样的人民币24张、写有“你再狂”为名的诗一首的小纸片1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护身符8张、内有宣传“法轮功”课程的MP3一部。5、劳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1年8月17日,被告人谢爱琼因参与散发、传递法轮功宣传品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6、物证光盘、杂志、磁带等,证明被告人谢爱琼家中搜出的2014年版神韵晚会光碟23张、2014年神韵晚会新唐人街华人新年晚会光碟1张、翻墙工具(超级代理服务器,助您突破网络封锁)光盘3张、2013年版神韵晚会光碟5张、法轮大法练功音乐磁带1盒、济南讲法录音带13盘、李洪志练功照片2张、面值10元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98张、面值5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374张、面值1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907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的塑料宣传卡246张、“不用烧香不用求迷信”生命护身符宣传卡片40张、“法轮功”功教光碟1张、“法轮功”经文光碟1张、“诚念法轮大法好”的光碟1张、“打开天窗看外面的世界”小型光碟1张、明慧周刊51本、正见周刊47本、师父新经文1本、天赐洪福期刊1本、明慧画报1本、风起云涌退党潮宣传单28张、转法轮书1本、转法轮小册子1本、神韵艺术团宣传单9张、护身符(心形塑料品)8枚、其他宣传资料58份、其他宣传册17册、面值20元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人民币4张、写有“你再狂”为名的诗一首的小纸片1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护身符8张、内有宣传“法轮功”课程的MP3一部。7、证人胡某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1日晚,胡某锐经过汉寿县南岳路工商银行前面时,两个女同志边走边给街上的几个行人发东西,胡走到那两个女同志对面时,其中一个年纪大的女同志给胡发了一张小光碟,胡问是什么东西,那女同志称是保命的。另一个年轻的女同志称,那是翻墙工具,只有国外才知道国内的黑幕情况。胡问是不是邪教、“法轮功”之类,年轻的女同志说:“法轮功”怎么是邪教呢?年纪大点的女同志称,关键的时候可以保胡的命,胡到时用得着。胡明白那两女同志是在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便抓住年纪大的女同志,并出示警官证,让那女同志配合调查,随即向110报警。年轻的女同志逃走。后民警赶到将年纪大的女子带至公安局。8、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贾某某是被告人谢爱琼的女儿,贾的父母都是“法轮功”的忠实信徒,贾从八九岁便接触“法轮功”,也是“法轮功”的忠实信徒。2014年7月21日晚,贾和谢晚饭后从家中出来,谢向四五个路人发送“法轮功”的神韵晚会光碟机翻墙软件。当路人问光碟内容时,谢、贾便向他们介绍。当晚21时多在汉寿县南岳路,谢向一男子发了一张翻墙软件,那男的看后问谢是做什么的,并拉住谢,拨打110报警,贾便赶紧回了租住屋。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来到贾家中,搜出很多“法轮功”资料、光碟,贾不知道那些资料和光碟是从哪里来的,平时是母亲收着的,但贾看过里面的内容。贾包里有谢给贾的让贾平日使用的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人民币。谢还给贾几张“法轮功”的护身符和讲法的MP3,谢、贾经常听MP3里的内容。贾还从明慧网上抄了一首李洪志的诗。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在汉寿县委610办公室工作,2014年7月21日22时许,李接到国保大队蔡建华大队长电话后与公安干警带着被告人谢爱琼来到谢的租住屋内,搜出大量“法轮功”相关书籍、刊物、人民币。10、证人李某枝的证言,证明李某枝是谢爱琼母女的房东,2014年7月21日22时许,公安干警在谢爱琼的住房内搜出很多光碟、磁带、书籍、杂志、挂图、现金,现金上印有“法轮功”的宣传文字。李知道谢学“法轮功”,并曾劝过谢。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谢爱琼的基本情况。12、被告人谢爱琼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21日21时多,谢爱琼带了4张光碟(2014年神韵晚会光碟1张、翻墙工具3张),和其女儿贾某某来到汉寿县龙阳镇南岳路,将一张翻墙工具的小光碟送给一个不认识的男子,那男子没有要,后谢被一民警抓获。当晚公安民警在谢的租住屋内搜出很多宣传“法轮功”的资料,包括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塑料宣传卡,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神韵晚会光碟、济南讲法录音带、明慧周刊、正见周刊、明慧画报、师父新经文等,那些资料是他人陆续放在谢的窗台上,谢存放起来准备发出去。那些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是几个月前不知道谁用黑色塑料袋装着放在谢租住屋的窗台处的。那些资料都是救人的,谢想通过传播那些资料让人们学习“法轮功”,谢要救他们躲过劫难。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爱琼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爱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爱琼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爱琼用于学习和宣传的法轮功相关物品属于违禁品,依法应当没收。据此,对被告人谢爱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爱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2014年版神韵晚会光碟23张、2014年神韵晚会新唐人街华人新年晚会光碟1张、翻墙工具(超级代理服务器,助您突破网络封锁)光盘3张、2013年版神韵晚会光碟5张、法轮大法练功音乐磁带1盒、济南讲法录音带13盘、李洪志练功照片2张、面值10元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98张、面值5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374张、面值1元的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的人民币907张、塑料宣传卡246张、护身符宣传卡片40张、“法轮功”光碟4张、明慧周刊51本、正见周刊47本、师父新经文1本、天赐洪福期刊1本、明慧画报1本、宣传单28张、转法轮书1本、转法轮小册子1本、神韵艺术团宣传单9张、护身符(心形塑料品)8枚、其他宣传资料58份、其他宣传册17册、面值20元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人民币4张、写有“你再狂”为名的诗一首的小纸片1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护身符8张、内有宣传“法轮功”课程的MP3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凌闵江审 判 员  帅可见审 判 员  臧华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殷玄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