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久林与王爱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林,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王久林,农民。被执行人:王爱国,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久林与被执行人王爱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