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涛、徐露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涛,徐露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077-1号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张武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露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涛、徐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马涛所有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马涛所有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