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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9号吴某吴某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吴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吴娟,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村。被告吴某强,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吴娟诉被告吴某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娟负担。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