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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磊、唐娟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磊,唐娟娟,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告杨磊。被告唐娟娟。被告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磊、唐娟娟、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磊、唐娟娟、杨俊银行存款3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杨磊、唐娟娟、杨俊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0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磊、唐娟娟、杨俊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声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