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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现居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民初字第5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黄珊珊代理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夏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