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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沈青云与平泉县柏泉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二道河子村十一居民组、姚振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青云,平泉县柏泉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二道河子村十一居民组、姚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8号申请人沈青云被执行人平泉县柏泉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二道河子村十一居民组、姚振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玺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