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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蒋道开、李小英、蒋新强与蒋保安、李娟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开,李小英,蒋新强,蒋保安,李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蒋道开,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原告:李小英,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委托代理人:罗海波,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蒋新强,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法定代理人:李小英,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系李小英之子)。被告:蒋保安,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被告:李娟,女,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系蒋保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道开、李小英、蒋新强与被告蒋保安、李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原告蒋道开、李小英、蒋新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道开、李小英、蒋新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道开、李小英、蒋新强负担。审判员  杜晓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