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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华章与邢福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章,邢福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5号原告陈华章,男,汉族。被告邢福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章诉被告邢福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福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章撤回对被告邢福焕的起诉。审判员  韩泽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