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萍诉被告万明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萍,万明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国萍,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万明全,男,47岁,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萍诉被告万明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张国萍负担。审判员 廖 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