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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萍诉被告万明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萍,万明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国萍,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万明全,男,47岁,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萍诉被告万明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张国萍负担。审判员 廖 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