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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四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董桂芳、徐凯与泰安化工机械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桂芳,徐凯,泰安化工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四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芳。委托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凯。委托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化工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6640150-9。法定代表人高立荣,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宁国,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巍。上诉人董桂芳、徐凯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