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冯登刚与朱立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登刚,朱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登刚,井陉县河南省前楼村。被执行人朱立江,井陉县北行村。本院在执行冯登刚诉朱立江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作初字第00243号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