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潘万库与林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库,林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潘万库,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格兰云天小区A10栋1单元702室(户籍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刘开君,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学臣,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担保人潘万库,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格兰云天小区A10栋1单元702室(户籍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万库诉被告林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万库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学臣名下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7栋2单元2层3号房产1处、查封被告林学臣名下所有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黑A84Q**),并已提供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355-1号4单元3层1号房产1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万库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潘万库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355-1号4单元3层1号房产1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13010118**号),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让。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