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邹左建、陶玲等与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左建,陶玲,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邹左建(反诉被告)。原告陶玲(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李湾湾,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683号科创大厦2308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俊毅,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邹左建、陶玲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左建、陶玲及反诉原告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左建、陶玲及反诉原告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7.5元,由原告邹左建、陶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反诉原告绍兴盛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晖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