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虞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虞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黄其兵,男,汉族,系原告表哥。被告董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龙大金。原告虞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其兵,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大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某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子随原告虞某生活抚养,由被告董某支付抚育费。被告董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完全能够和好,也希望和好,组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女到男家,在婚后原告虞某怀孕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虞某回到长阳娘家居住,到产前又回到被告家居住,2013年10月23日生一子,在被告家生育约一个月后,原告虞某又带着儿子一同回到长阳娘家,双方分居。但被告董某一直给付生活费,直至2014年中秋节时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分居时间短,夫妻双方虽有矛盾,但目前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虞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海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