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戴某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韶光人民陪审员 彭芳平人民陪审员 王安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新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