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尹爱琴与喻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爱琴,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尹爱琴,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喻XX,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小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喻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XX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喻XX收入、银行存款10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