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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多林玻艺灯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长市多林玻艺灯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许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多林玻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陈录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闫冰,该公司董事长。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长市多林玻艺灯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向天长市多林玻艺灯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天长市多林玻艺灯饰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5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价值的财物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