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玮诉被告宁遥、宁国远、廖洁英、陆秀群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宁国远,廖洁英,陆秀群,被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玮,。委托代理人韦武仕,柳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韦秀兰,个体经营户。被告宁国远,退休工人。系宁遥的父亲。被告廖洁英。系宁遥的母亲。被告陆秀群。被告暨被告宁国远、廖洁英、陆秀群共同委托代理人宁遥。被告宁遥、宁国远、廖洁英、陆秀群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忠师,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诉被告宁遥、宁国远、廖洁英、陆秀群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玮负担。审 判 长  陈文钧代理审判员  黎再武代理审判员  易 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欧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