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开军与刘庆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军,刘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军。被执行人刘庆会。本院在执行陈开军与刘庆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庆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172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毅代理审判员 孙国洋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