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7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米大庆与王连军、袁静、郑志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大庆,王连军,袁静,郑志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7867号原告米大庆,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袁静,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志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大庆与被告王连军、袁静、郑志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大庆撤回对被告王连军、袁静、郑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