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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九江与孙洪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江,孙洪玉,杨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九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洪玉,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杨阿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九江与被执行人孙洪玉、杨阿龙纠纷一案。该案件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九江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1)外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