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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18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萍与尹涛、卢奕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尹涛,卢奕萱,苏同永,何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802-4号原告:陈萍,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会,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尹涛,居民。被告:卢奕萱,居民,系被告尹涛妻子。委托代理人:尹涛,居民。被告:苏同永,居民。被告:何现伟,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岚民一初字第180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萍、被告苏同永均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苏同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张党书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越野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曹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守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