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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迟永珍与隋晓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永珍,隋晓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迟永珍,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隋晓利,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永珍与被告隋晓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永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永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