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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兴利与陕西省户县造纸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利,陕西省户县造纸厂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杨兴利,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陕西省户县造纸厂清算组。负责人杨恩厚,组长。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利诉被告陕西省户县造纸厂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利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