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杜金亮与韩连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亮,韩连军,冯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亮,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韩连军,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冯久琴,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韩连军与冯久琴系夫妻关系,冯久琴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韩道口镇支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韩连军与冯久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冯久琴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韩道口镇支行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应为双方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冯久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