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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国合与关海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合,关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合,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海洋,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国合因与被申请人关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