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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彦秋与张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秋,张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彦秋,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告:张树仁,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