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彦秋与张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秋,张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彦秋,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告:张树仁,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