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廖小春与周肖文、曾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春,周肖文,曾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原告廖小春,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周肖文,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曾文秀,女,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廖小春诉被告周肖文、曾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廖小春以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自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肖文、曾文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小春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春撤回对被告周肖文、曾文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廖小春承担。审 判 长 谢桂林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