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韵与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韵,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01号原告:陈韵。委托代理人:范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汉滔,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林,董事长。被告: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韵与被告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韵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军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公司、金军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波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林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