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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春华、张建军、兰英、张晓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春华、张建军、兰英、张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甘春华、张建军、兰英、张晓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853民事判决书号,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北民初字第853号偿还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甘春华、张建军、兰英、张晓兵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