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黄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黄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学良。被告黄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良与被告黄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王学良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学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学良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