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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黄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黄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王学良。被告黄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良与被告黄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王学良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学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学良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