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科、李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科,李伟,李本振,李本照,李本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科。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李本振。被执行人李本照。被执行人李本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伟在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907080100016201599832存款8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巨荣周执行员 王金科执行员 李师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扈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