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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垦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e5第九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劲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额垦行初字第2号原告贺劲松,男,汉族,1952年8月19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二团六连退休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二团。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进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劲松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行政行为一案,原告贺劲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劲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投递费150元,由原告贺劲松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代XX人民���审员步运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金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